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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以有价证券支付工资

2000-01-06 来源:生活时报 刘萍 我有话说

老李下岗之后,好不容易才在某私人开办的砖瓦厂谋了份工作,辛辛苦苦几个月下来,雇主却作出一副可怜样,拿出当地一家水电站发行的2000元债券,声称自己也极度困难,只能以此作为工资支付给老李,还说这债券一旦兑现,有不低的利息,比直接支付人民币划算得多。无奈之下,老李只得暂且收下了债券,到水电站一问,该站也经营得颇为困难,兑现债券尚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。心里窝火的老李思来想去,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仲裁机关了解情况后认为,老李的雇主以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,遂裁决该砖瓦厂立即以人民币支付所欠老李的工资。

实际上,老李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。现实生活中,用工单位因种种原因而以产品、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,具有一定的普遍性。此种行为,侵犯了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,同时也给劳动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,为法律所不容。我国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制定的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5条明确规定,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。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。老李正是依据这一规定讨回了公道。而用工单位更应遵守这一规定,以免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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